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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這些水處理新政、標準開始施行
點擊次數:2463  更新時間:2020-08-10  【打印此頁】  【關閉

2020年這些水處理新政、標準開始施行,你知道幾個? 

導 讀

2020年7月1日起,《水處理用臭氧發生器技術要求》、《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訂技術導則》、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水排入標準》、《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技術規程》、浙江省《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湖北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等水處理新政開始施行。

===全國性新規===

《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訂技術導則》

國家環保標準《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訂技術導則》(HJ 945.3-2020)于5月21日發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本標準規定了地方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訂的基本原則和技術路線、主要技術內容的確定、標準實施的成本效益分析,以及標準文本結構與標準編制說明主要內容等要求。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標準遵循的基本原則有生態安全優先性原則、技術經濟可行性原則、分區分類差別化原則、限值推導科學性原則、綜合施策系統性原則。

技術路線包括:

1.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修訂參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的要求開展各階段工作。

2.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修訂的主要技術工作內容包括流域調查、區域分析與環境特征污染物識別、污染源調查與排放特征污染物識別、基于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排放限值分析、排放限值的技術經濟論證與實施方案設計、標準實施的環境效益與減排增容需求分析、標準文本和編制說明編寫等,技術路線見圖1:

主要技術內容包括:

1.流域調查、區域分析及環境水體特征污染物識別;

2.污染源調查與排放特征污染物識別;

3.基于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排放限值確定;

4.基于水環境質量目標排放限值的技術經濟論證與實施方案設計;

5.標準實施的環境效益與進一步減排增容需求分析。

《水處理用臭氧發生器技術要求》

臭氧發生器對各類氣源要求不應低于下表要求:

臭氧發生器正常エ作條件應符合下列要求:

a)環境溫度不高于 45℃ ,相對濕度不高于85%;

b) 冷卻水進水溫度不大于35℃;

c)氧氣源型產生 1 kg/h臭氧的冷卻水流量不大于1.5 m?/h.空氣源型產生1 kg/h 臭氧的冷卻水流量不大于3 m?/h;

d) 對其他電源制式應能通過設計調整實現匹配。

穩定性

臭氧發生器運行4 h后,在設定的額定功率及進氣流量的工況下,2 h內臭氧濃度與臭氧電耗的變動值不應超過5%。

脫脂處理

臭氧發生器應針對供氣氣源類型需要,對臭氧發生室、管道、閥門、儀表等所有接觸氧氣及臭氧的零部件進行脫脂處理.

臭氧濃度測定

臭氧濃度應采用典量法(化學法)或紫外吸收法(儀器法)測定,碘量法(化學法)作為仲裁方法。

給出了碘量法(化半法)和紫外吸收法(儀器法)的詳細方法,規定了碘量法校準紫外吸收式臭氧檢測儀的方法。

給出了臭氧濃度換算公式和方法。

質量濃度換算成質量分數按式(B.11)。

質量分數換算成質量濃度按式(B.12)。

===地方性新規===

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水排入標準》

為加強排水戶污水排入集中處理設施的管理,充分發揮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能力和作用,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于3月31日發布《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水排入標準》DB33/T1196-2020, 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標準共分 6 章。主要技術內容包括:總則、術語、基本規定、嚴禁排入的污水、可以排入的污水、取樣與檢測。其中明確,編制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專項規劃時,應充分考慮規劃區域內排水戶污水,綜合分析經濟技術可行性,科學規劃處理設施的建設和改造。現有集中處理設施有能力和新(改、擴)建集中處理設施時,應充分考慮集中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排水戶污水。排水戶污水嚴禁或不允許接入集中處理設施時,應當通過自建設施或者委托處置等方式處理污水。

對于下述污水,《標準》明確嚴禁排入,分別為:

①工業污水以及規模化養殖場污水;

②含有GB8978中第一類污染物、含有《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中有毒有害水污染物、重金屬的污水;

③具有腐蝕性的廢液和污水;

④具有劇毒、易燃、易爆、惡臭等可能危害處理設施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物質;

⑤易凝聚、沉積、造成污水收集管網和處理設施堵塞的污水;

⑥醫療廢水;

⑦酒糟、豆腐渣、蕃薯粉渣、餐廚廢物、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及病死動物。

可以排入的污水則應兼具日累計污水量不得超過集中處理設施的設計規模、應均勻排入集中處理設施,避免溢流及沖擊影響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行。排水戶污水水質常規性指標包括pH值、SS、CODCr、氨氮、總氮、總磷、水溫、色度等8項,其中餐飲類廢水應增加動植物油指標的檢測,食品腌制類污水應增加全鹽量指標的檢測,洗滌類污水應增加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的檢測;水質指標最高濃度限值應符合下表要求。

《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技術規程》

4月7日,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關于發布浙江省工程建設標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技術規程》的公告,批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技術規程》為浙江省工程建設標準,編號為DB33/T1199-2020, 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技術規程》共分 6 章。主要技術內容包括:總則、術語、基本規定、設計、施工和驗收。

本規章主要是為規范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提高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技術水平,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制定本規程。本規程適用于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的設計、施工及驗收。此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改造除應按本規程執行外,尚應符合國家和浙江省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針對浙江省大量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已經建成和面臨提升改造的現狀,編制組通過廣泛調查研究,參考國內外的有關標準、規程和技術研究成果,以問題為導向,結合實際經驗,并征求了相關部門和國內知名專家的意見,最終形成該技術規程。

該規程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的設計、施工和驗收等方面進行了規定和引導,為全國首個專門規范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規——《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管理條例》的貫徹實施提供了技術保障。同時,也為提高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質量,確保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達標排放,扎實推進農村環境整治,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和生態環境提供了技術支撐,為全國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準提供了浙江方案。

浙江省《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標準》充分考慮了浙江省電鍍企業的實際情況,著重對重金屬污染物進行管控,增加了對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污水處理廠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并與《電鍍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0-2008)(以下簡稱“國家標準”)、電鍍排污許可證管理要求等進行了必要的銜接。

在指標設置上,《標準》規定了總鉻、六價鉻等20項污染物指標,指標數量與國家標準一致。

直接排放方面

太湖流域地區要求繼續嚴格執行國家標準表3特別排放限值要求;其他地區涉重污染物除總鎘和總鎳適當寬于國家標準表3外(嚴于國家標準表2要求),其余重金屬指標與國家標準表3一致;常規污染物指標COD、氨氮、總氮與國家標準表2銜接,其余指標與國家標準表3一致。

間接排放方面

《標準》明確了總銅、總鋅、pH、氟化物、總氰化物5項污染物的間接排放要求,有利于電鍍行業間接排放管控,減少通過納管稀釋而達標排放的風險。同時,對于其他可協商指標,針對排向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污水處理廠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等情況,分別作了專門規定。

《標準》適度考慮前瞻性,規定新建企業要按照國家表3標準進行審批,避免因后續標準提升,企業需再次投入成本進行整改。

《標準》規定,新建和太湖流域地區現有電鍍排污單位和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污水處理廠,自2020年7月1日起執行本標準排放要求。根據浙江省各地電鍍行業現狀和疫情影響,對其他地區現有企業執行標準排放要求給予一定過渡期,自2021年7月1日起執行。為進一步鼓勵入園,對于列入入園清單的現有電鍍排污單位再給予半年的整治過渡期,從2022年1月1日起執行。

《標準》實施后,將進一步科學優化浙江省電鍍行業水污染物排放要求,有利于推進行業重金屬減排,僅溫州地區因相關重金屬指標的加嚴,經測算,可減少50%重金屬排放量。同時對部分落后生產工藝形成淘汰壓力,倒逼行業進一步聚集和提升,推進園區集中管理。

《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2020年3月27日,經河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審查批準了《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將于2020年7月1日起實施。

《條例》共八章八十一條,分為總則、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協同保護、法律責任和附則。

《條例》提出,加強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科學合理確定農村污水治理模式,統籌規劃建設農村污水處理、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和排水管網,推進農村廁所無害化改造,提高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公共服務水平,改善農村人居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土壤保護和合 理利用 ,有效預防土壤污染。

《條例》規定,我省實施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依法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簡化管理和登記管理。排污許可證依照規定分為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實行排污登記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進行排污登記,未登記前不得排放污染物。

對于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無組織排放,應當加強精細化管理,依法采取措施,嚴格控制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

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湖北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為改善湖北省水環境質量,加強農村水環境保護,湖北省地方標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42/1537—2019)于2019年12月24日公布,2020年7月1日起施行。這是湖北首個針對農村地區制定的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據介紹,該標準根據農村污水處理規模、污水特點和納污水體等,分3檔監測管理7種污染物。湖北省環境科學研究院院長蔡俊雄表示,不搞一刀切是該標準的亮點之一。據介紹,規模在100噸至500噸的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執行一級標準;規模在5噸至100噸的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根據出水排放去向執行對應的排放標準。規模小于5噸的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則執行三級標準。

同時,湖北省標準更注重實效。據介紹,針對農村水體黑臭問題,該標準選擇pH值、化學需氧量、懸浮物和氨氮4項污染物作為基本控制指標,工藝可達標性強;總氮、總磷和動植物油3項污染物則作為選擇控制指標。有鄉村餐飲廢水排入情況下,增加動植物油控制指標。

省生態環境廳相關負責人稱,該標準的出臺明確了農村污水處理排放要求,有利于農村地區因地制宜、選擇適合的生活污水收集方式和治理技術,提高全省各地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專業化水平。

據悉,自標準實施之日起,新(改、擴)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執行該標準,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要在2021年1月1日前達到該標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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